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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IP授權合約》:為何漫威出售超級英雄IP的影視化權利不是個好主意?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Source文:賴文智
漫威與超級英雄IP
漫威——相較於擁有《超人》、《蝙蝠俠》等超級英雄的死對頭DC Comics(隸屬於華納兄弟旗下的出版事業單位)——並沒有強大的影視背景及資金支持,所以,作為漫威電影宇宙最重要的超級英雄們,命運並不如大家想像那麼順遂。2015年上映的《漫威:超級英雄王國》紀錄片,從比較美好的那一面介紹,本書則打算從漫威有關超級英雄IP的發展,觀察文創產業投入IP經營可能面臨到的一些議題,畢竟,IP授權不能只看成功的那面,市場中失敗的例子還是蠻多的,無論成敗,都值得我們借鏡。
1、超級英雄IP是時代與時間的積累
文創產業領域似乎人人都在談「IP」,但「IP」是怎麼來的? 早期雖然不使用「IP」這個詞,但就像小說、漫畫會有「主角」、「配角」,創作者精心描繪的「角色」,即是後來發展成現在我們所認知「IP」的原型。然而,並非每個創作者心愛的「角色」,都有機會成為具有經營價值的「IP」,需要經過不斷地向市場試探。
以漫威的超級英雄IP為例,會不斷出現超級英雄這類型的IP,源自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影響,美國參戰後長期作為全球秩序的主要參與者,包括後來的韓戰、越戰、美蘇冷戰等,出版界成功發掘消費者對於扮演拯救世界角色的文化需求,在與當代政治訴求相符的情形下,成為美國諸多超級英雄IP的成長背景。
美國隊長(Captain America)即是這個時代背景下成長的產物, 1941年3月發行後,當年12月發生珍珠港事件美國正式參戰,即成為美軍最佳精神食糧。但以戰場上納粹、日本或其他敵對國家對美國的挑戰為主的內容,二戰結束後即難以為繼,漫畫內容也在二戰前讓史蒂夫.羅傑斯因處理飛機炸藥事件而落入北大西洋推定死亡。
後續雖轉型為對抗共產主義,並以其他人擔任美國隊長,但顯然並不成功,致《美國隊長》單行本漫畫劃下句點。還是有賴於後續漫威「復仇者聯盟」作品的成功,讓羅傑斯有機會因被凍結於冰塊中重新復活,雖然帶著過去的記憶,但須重新適應現代社會的英雄角度設定再出發。
《蜘蛛人》則是漫威超級英雄IP中比較晚出現的角色,一開始也並非直接發行單行本,而是出現在Amazing Fantasy系列漫畫測試市場水溫。但因其為首次出現的青少年變身英雄設定,成功吸引廣大的青少年漫畫族群的認同,很快成為漫威最成功的超級英雄IP。從青少年的平凡困擾,到「能力愈大、責任愈大」的英雄能力反思,在眾多的美國超級英雄IP中走出自己特殊的道路,在1990年代末期漫威急於出售電影改拍權利拯救其財務困境時,《蜘蛛人》的身價大概相當於同時期其他漫威超級英雄IP的總和。
漫威的超級英雄透過漫畫作為最開始的載體,在編輯與漫畫家的共同協力之下逐步成長,因為有具體的形象與故事情節,較容易形塑「人物設定」,而逐期出刊的漫畫也可以從銷售量及讀者的回饋進行適當的嘗試與調整,確實是早期「IP」主要發展的模式。
然而,若硬生生地套用在台灣目前文創產業希望培育自己的IP,則顯然並不可行,因為台灣目前閱讀紙本或網路漫畫的讀者數量遠不足以造成流行風潮。不僅是漫畫,如小說、插畫、圖文創作等,也都面臨類似的問題,或許只有影視因為接觸的閱聽者較眾, 也符合主流的消費習慣,是目前主要資源投入的領域。
這並不代表原生的小說、漫畫、插畫等不再重要,而是比較困難單純依賴自己的力量就成長為受人注目的IP,而是一開始就需要有拉幫結派(跨域合作)的準備。以韓國的網漫為例,許多網漫的創作者一開始就是以影視化為目標進行創作,而因為動畫成本降低,許多創作主題也不再受到限制,真人結合部分動畫的影視內容可以較小成本實現小說、漫畫影視化的困難點。若有培育自有IP的規劃,一開始即須具有IP經營的跨域合作思考,好的內容可以提前進行不同媒體的創作或露出的合作。
2、創作者與出版社的著作權糾紛
IP源於好的內容,好的內容源於創作者的投入。然而,即令被稱為漫威之父的史丹.李(Stan Lee),亦曾在面對諸多打算投入漫畫領域的年輕人,說出:
「為什麼你們會想要進入漫畫產業? 因為就算你們成功了,即使達到被認為是漫畫領域成功的頂點, 相較你們將藝術投入於電視、廣播、電影或其他領域而成為中等從業人員,你們只能取得相對更少的成功、安全與成效。這是個創作者不能就其創作擁有任何權利的領域。是由出版社擁有。…這不是很可憐嗎?你能對這個領域的創作者所能說出最佳的建議, 是請他們去其他更好的領域擔任學徒?為何不直接就去其他領域呢?」(Sean Howe, Marvel Comics the Untold Story, P.113)
史丹.李會這樣悲觀,源自於其從編輯、創作者到漫威的管理高層,在當時仍然無法改變創作者與出版社間的權利衝突,漫畫畫得再好、劇情再吸引人、角色再怎麼成功,創作者都只能領稿酬或薪資,著作財產權全歸漫威享有,這也造成不少超級英雄IP的創作者、參與者流失到競爭對手DC Comics去,而史丹.李卻無力改變這樣的狀況,當時又遇到漫畫產業受到電視媒體的衝擊,會有這樣非常悲觀的想法也在所難免。然而,對於現代有意發展、經營IP的文創產業而言,IP經營的利益分配問題,仍然是重中之重。
基於IP經營的需求,IP的權利仍應集中在單一的公司,不過,創作者可以透過契約安排後續衍生利益的分潤,或是透過股權的方式作為股東分享公司的獲利。其實創作者自行發行NFT,針對後續該NFT所有交易,都會透過智能合約將其中部分(如10%)的交易價額轉至創作者的虛擬帳戶,本質就是透過合約讓創作者獲取該創作後續交易的分潤。
區塊鏈做得到的事情,其實傳統的合約也能夠安排,甚至做得更好,這是IP經營者與創作者都需要審慎面對的議題,因為IP並不是一次性把事情做好即可,好的IP必然需要持續不斷的發展,經營者與創作者的持續投入都是重要的。
3、出售超級英雄IP的影視化權利當然不是好主意
1990年代末期,漫威的漫畫發行及轉投資受到大環境因素的影響而陷於財務困境,傳統依賴漫畫出版獲利的商業模式徹底宣告失敗,也讓漫威走向破產。破產後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原本即與漫威有合作往來的玩具製造商ToyBiz的經營者取得漫威經營權。既然傳統的出版社商業模式已無法維繫漫威的存續,漫威所擁有的諸多超級英雄IP,即成為起死回生的關鍵,IP授權成為漫威主要的商業模式,而開始向好萊塢的電影公司兜售超級英雄IP的影視化權利。
好IP當然會有人欣賞其價值,不過,當你在不對的時機銷售時,也同樣得不到市場給予應有的估價。每家電影製作公司都知道當時漫威正要從破產的谷底往上走需要一大筆資金,自然也樂於挑三揀四,壓低IP影視化權利取得的價格。當時漫威一線的超級英雄,包括《蜘蛛人》、《X戰警》系列、《驚奇4超人》、《綠巨人浩克》等,分別將影視化權利出售(接近永久授權)給索尼影業、二十世紀福斯、環球影業等影視製作公司。
賣斷小說或漫畫的影視化權利本來就是市場常見的交易模式,畢竟影視化需要大筆投資,且未必能夠順利回收,本來就是高風險的投資,作者將不確定能不能影視化的未來權利換取現金是很正常的決策,但像漫威超級英雄IP當時其實是與《超人》、《蝙蝠俠》等齊名的成熟IP,以賣斷的方式處理確實應該是深受當時公司財務困境的影響。
如果從事後諸葛亮的角度,漫威出售超級英雄IP的影視化權利當然不是好主意,但千金難買早知道,而且,此一時也,彼一時也,從事後的角度檢討這類大型交易,說不上公平。由漫威以美金700萬元將《蜘蛛人》影視化權利賣斷給索尼影業的交易來看,後續要讓蜘蛛人出現在漫威電影宇宙成為非常困難的事,更不用說蜘蛛人在電影票房上的成就。小學生都可以判斷這當然不是一個好的交易。
然而,若從另外一個傳聞,當時漫威曾經向索尼影業建議用美金1,800萬元把全部超級英雄IP影視化權利打包買走而被拒絕,會不會覺得好過一點?這樣的傳聞也突顯在當時漫威的超級英雄IP已經很有價值,但世人遠遠無法預期其後二、三十年IP的價值有如此巨大成長。
4、自行拍攝電影——其實也是一種賭博
漫威把《蜘蛛人》、《X戰警》系列、《驚奇4超人》等影視化權利出售予電影製作公司,除了因為要挽救破產的命運之外,其實也與漫威自行影視化不順利有關係。早在1989年起,漫威即嘗試自行拍攝超級英雄IP電影。1989年《懲罰者》(The Punisher)維基百科上連票房資料都沒有;1990年《美國隊長》電影院票房甚至只有1萬多美金,很快淪為有線電視播出的影片。自製電影反而使得漫威的財務狀況雪上加霜,也難怪後來經營者會做出賣掉影視化權利的決定。
然而,2002年至2007年索尼影業《蜘蛛人》系列電影、二十世紀福斯《X戰警》系列電影都取得非常好的票房成績。漫威也因為作為IP權利方多年參與好萊塢前述超級英雄IP電影的製作,而對於電影產業及相關好萊塢資源有更多的了解與掌握,2007年起決定自己籌拍復仇者聯盟電影。
漫威在其龐大的IP資料庫中尋找,最後決定將其有限的資金投注在東尼.史塔克這位集美國政府武器供應商、發明家兼自戀狂形象鮮明的IP人物為主角,找來先前曾因吸毒名聲不佳,但正在努力證明自己的小勞勃.道尼來主演《鋼鐵人》(Iron Man)。這部1.4億美元好萊塢中型製作預算的電影,意外全球大賣票房收入超過5.5億,成為漫威超級英雄電影的翻身之作(小勞勃.道尼也一舉躍上一線男星,成為鋼鐵人的不二人選)。
2009年迪士尼以高達52億美金收購漫威影業,漫威的超級英雄成為目前迪士尼四大IP支柱之一(迪士尼卡通、皮克斯動畫、星際大戰、漫威)。迪士尼可以說是世界上對IP授權及資本運作最熟稔的公司,經其評估後另著手買回部分曾被漫威分散銷售出去的影視化權利,陸續推出超級英雄電影。2012年《復仇者聯盟》(The Avengers)成功為後續漫威電影宇宙系列電影奠定基礎,也讓傳統漫畫年代發展的超級英雄IP,在數位時代獲取遠超過過去紙本媒體的新粉絲,不同IP在同一漫威宇宙相互發展出新的故事,不僅是IP生命的延續,更可說是IP的再生。
(文未完)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IP授權合約》,典藏藝術家庭出版
作者:賴文智
專業律師團隊 × 藝術傳媒第一品牌
小說、漫畫與遊戲等原創「IP」的影視化,
在全球掀起熱潮,
成為文創領域的當紅關鍵字,
想要拿下這片商機,
必先理解IP授權合約!
成功的IP授權,就是掌握流量密碼奪得商機的第一要件!
本書主要聚焦在娛樂/角色授權領域,以文創產業IP經營的角度,為讀者分享IP授權合約應該評估的重點,由於在文創領域中,IP已經長出自己的風格與意義,可以當作一門獨立的學問來看待,並非傳統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的介紹。
IP如果不對外授權應用,即談不上IP經營,因為其生命力及市場價值即來自於對外授權利用;反之則只是屬於個人或企業的著作或商標,談不上是具有獨立生命力的IP。本書所要分享的就是文創產業中「IP」對外授權交易以及經營的基本觀念,再以其中最重要的影視授權,以及IP獲利最常見的圖像授權為例進行說明,以期讓讀者掌握IP授權的合約條款,透過一次次IP的授權交易,打造屬於自己的黃金IP、參與市場IP經濟的共榮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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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潘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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