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土地法》修正案 放寬公營事業可取得「這類土地」
立院三讀《土地法》修正案 放寬公營事業可取得「這類土地」
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法》修正案,放寬相關規定。(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於今(15)日三讀通過「土地法」第14條修正案,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為放寬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如有經營或使用需要,可取得公有古蹟土地,以解決古蹟建物與其坐落土地產權不一等問題,並將有助於古蹟資產的保存與維護。
內政部說明,依現行「土地法」第14條規定,古蹟坐落的公有土地不得移轉為私有,考量目前有部分古蹟的建築屬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所有,但其坐落的土地卻屬於公有,以致衍生產權不一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等問題。
基於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肩負有推動政府政策的責任,且為利古蹟資產的保存與維護,此次修法放寬其可因經營或使用需要而取得公有古蹟土地。
為落實對於古蹟資產的保護,這次修法也配合增訂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的審認機制,以確保古蹟土地移轉予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能有助於古蹟的保存與維護。
宗教團體不動產歸屬審任 延長ㄌ2年
另外,今15日立院也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申請期限延長2年至2026年6月9日截止。
內政部表示,延長申請期限為宗教團體爭取更多時間,有助於釐清並解決複雜的不動產權屬問題。過去2年期間,內政部透過多次放寬文件審查的採認原則、降低申請門檻、辦理說明會、為地方政府爭取獎、補助經費等措施,積極協助宗教團體申請及辦理不動產權屬審認作業。
暫行條例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下,迄今已協助超過700家宗教團體,完成超過600筆不動產更名登記、1400筆不動產限制登記。
內政部提醒,尚未申請的宗教團體,應把握申請期限,積極於未來2年內向所在地的民政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權屬審認,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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