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富士《紅唇與黑齒》:在十八世紀初期,滿口檳榔還是台灣僧人的鮮明標記

林富士《紅唇與黑齒》:在十八世紀初期,滿口檳榔還是台灣僧人的鮮明標記


文:林富士

檳榔與佛教:以漢文文獻為主的探討

一、引言

1997年台灣政府制訂了〈檳榔問題管理方案〉,列舉檳榔所帶來的個人健康、自然生態、公共衛生和社會秩序等四大問題,並責成各個部門解決「檳榔問題」。於是乎,「檳榔有害」一時之間成為台灣社會的主流價值,檳榔也逐漸被「污名化」,一些充滿爭議性的言論和「宣傳」也不時出現。其中,最讓我感到不安的一個論述是:十七世紀「漢人」移民台灣之後,「發現原住民嚼食檳榔塊」,因「入境隨俗」才有此習慣,而「檳榔塊也成為當時入藥、社交、送禮的重要物品」。這個論述將檳榔毒害的源頭完全歸咎於原住民(南島語族),不僅不公平,也違背歷史事實。

因此,我便在2003年撰寫〈檳榔入華考〉,指出中國的「漢人」最晚在西漢武帝時期就已接觸到檳榔,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檳榔不斷從邊地和外國輸入中國本土,部分「漢人」逐漸養成嚼食的習慣,至少,在南方的統治階層之間,吃檳榔已蔚為風潮,醫家也已經以檳榔入藥。到了隋唐、宋元時期(581-1368 AD) 之後,尤其是地處或鄰近檳榔產地的雲南、兩廣、福建一帶,嚼食檳榔的風氣更是和南洋、南亞各地一樣,遍及各個社會階層。因此,我認為在明清時期(1368-1911 AD) 移民台灣的漢人,當他們在閩、廣原鄉的時候,不少人早就是「檳榔族」,不必原住民的教導。

而在撰寫〈檳榔入華考〉過程中,我隱約感覺到檳榔入華似乎與佛教有密切的關聯,可是,台灣當代的情形又讓我不敢冒然進行這樣的推論。例如,台北土城的承天禪寺在外牆上懸掛了〈入寺須知〉的告示,共有八條,其中第五條寫著:

不宜食用含有魚、肉、蛋、蒜等葷腥成分之食物或菸、酒、檳榔、毒品等。

這是有關食物的禁忌,看似和傳統中國佛教的規範無異,但是,將「菸、酒、檳榔、毒品」連稱並舉,似乎又有點現代感。無獨有偶,慈濟功德會的〈慈濟十戒〉也有一條涉及到檳榔:

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邪淫,四、不妄語,五、不飲酒,六、不抽菸不吸毒不嚼檳榔,七、不賭博不投機取巧,八、孝順父母調和聲色,九、遵守交通規則,十、不參加政治活動示威遊行。

其中的第六條和承天禪寺的〈入寺須知〉頗為類似,也就是將檳榔、香菸、毒品和酒,同列為禁食之列。不過,兩者也有差別。承天禪寺所規範是不特定的「大眾」(包括出家眾和在家眾,信眾和非信眾),但禁絕的空間僅限於寺內。〈慈濟十戒〉所規範的則只限於「慈濟人」。據說這是慈濟的「根本戒」,「前五項為佛教五大根本戒,後五項則為證嚴上人針對現代社會發展的特殊形態,所提出的生活要求」,必須時時刻刻奉行。

承天禪寺和慈濟功德會所訂定的規範來看,我相信目前絕大多數的台灣佛教寺院和道場應該沒有檳榔的容身之處,而佛教僧尼和虔誠的信眾大概也不會嚼食檳榔。事實上,我在台灣生活已逾五十年,無論公私場合,我也從未見過出家的僧尼吃檳榔。

不過,禁吃、禁用檳榔似乎也不是台灣佛教的常態。舉例來說,陳文達編纂的《(康熙)台灣縣志》(1720 AD) 便說:

台地僧家,每多美色少年,口嚼檳榔,檯下觀劇。至老尼,亦有養少年女子為徒弟者。大干天地之和,為風俗之玷。

可見在十八世紀初期,滿口檳榔還是台灣僧人的鮮明標記,讓官方史志的編者將這種現象與老尼養女的情形都視為「風俗之玷」。因此,台灣僧人或佛教徒不吃檳榔絕非自古有之。

此外,信仰佛教為主的雲南傣族(擺夷)區域,和台灣一樣,也出產檳榔,當地人不僅嗜吃檳榔,佛寺還栽種所謂的「五樹六花」。五樹是指菩提樹(Ficus religiosa)、大青樹(闊葉榕,Ficus altissima)、貝葉棕(Corypha umbraculifera)、檳榔樹(Areca catechu)、糖棕(Borassus flabellifer)或鐵力木(Mesua ferrea);六花則是蓮花(Nelumbo nucifera)、文殊蘭(Crinumasiaticum)、黃薑花(Hedychium flavum) 、雞蛋花(緬梔花,Plumeriarubra)、黃緬桂(Michelia champaca)、地湧金蓮(Musella lasiocarpa)。而同為南傳佛教盛行的東南亞地區,如泰國、緬甸、寮國等,其僧侶吃檳榔也不是罕見的事。據說,其佛寺也有栽種「五樹六花」的習慣。因此,禁止檳榔似乎不是整個佛教世界的一致作法。

事實上,佛教世界的核心區域和檳榔文化圈的主要範圍可以說高度重疊,兩者同時在印度、南亞、東南亞、東亞(越南、中國、韓國、日本)一帶發展、流傳。而佛教是一個相當重視戒律的宗教,對於僧人及信徒的行為和日常生活有諸多的規範,飲食也是其中之一。因此,我們似乎有必要探討檳榔在佛教世界中究竟占有何種地位,同時,也有必要了解佛教在檳榔文化的發展過程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唯限於時間與篇幅,本文只能以傳世的漢文文獻為主,針對佛教僧人和信徒是否食用檳榔,僧人和信徒在日常生活或宗教儀式中是否使用檳榔,以及佛教對於檳榔的認知與態度等具體的問題,稍作釐清。

二、禁戒之物?

首先,必須先釐清,一般所謂的「吃檳榔」,其實是嚼食「檳榔嚼塊」,嚼塊基本上是以檳榔子,荖藤和熟石灰這三種東西配組而成,只是檳榔子和荖藤的品種會有所差異,各地針對檳榔子所做的加工處理(如去皮、煮熟、曬乾、烘烤、醃製等)會有所不同,荖藤的取用部位(包括花果、荖葉、根莖)也各有偏好,石灰則大多取自牡蠣之類的貝殼或是石灰岩,而「添加物」(如菸草、椰肉、香料等)也會因地而異,只有少數地方會省去荖藤或熟石灰。

佛教律典對於這樣的嚼食行為的確有所規範。例如,在尊者毘舍佉造著,義淨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中有段話說:

身安無病苦,不數食檳榔。為病乃無違,苾芻應噉食。

這是上座部佛教規範僧人生活的主要律典之一。由此可見,僧人若是為了治病,可以「噉食檳榔」,否則,不可以常吃。其次,義淨所譯的另一部律典《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也說:

且如(聖)[西]方諸處時人貴賤,皆噉(擯)[檳]榔,藤葉、白灰、香物相雜以為美味。此若苾芻,為病因緣,冀除口氣,醫人所說食者,非過。若為染口赤脣。即成不合。

由此可知,在古代的印度社會,無論貴賤都有噉食檳榔的習慣,而其食用方式則是以藤葉、白灰和香物相雜,和華南、台灣、東南亞一帶的吃法並無太大差異。此「美味」,佛教並不完全排斥,但限於為了治病或是「除口氣」(口臭),不能為了「美容」(「染口赤唇」)的目的而食用。

(一)微醺與醉酒

至於佛教要求僧人不能無故「數食檳榔」的原因,可能和檳榔具有令人微醺,產生類似酒醉的經驗有關。我們知道,不可飲酒是佛教最基本的「五戒」之一,但是,為何不能飲酒,要禁什麼酒,其他會「醉人」的飲料或食物是不是也要禁,其實佛教內部還有過一番討論。

例如,婆藪盤豆(Vasubandhu,或譯世親,西元第四世紀人)所造,南朝陳的真諦(499-569 AD) 所譯的《阿毘達磨俱舍釋論》(梵文:Abhidharma-kośa)便說:飲酒「是性罪」,「是身惡行」,是「放逸依處」。因為,酒類「能令醉、量不定」,「若過量數習」會「由此入惡道」,因此是「一切惡行所依」,故「一滴亦不許飲」。不過,並不是所有「令醉」(能醉人)之物都不能飲食,他還特別舉例說「檳榔子及俱陀婆穀,亦能令醉」,但這排除在禁戒之外。後來,玄奘將此書重譯為《阿毘達磨俱舍論》,大意不變,但針對「酒類」及「令醉」的問題,有更精確的界說,其文云:

如契經說窣羅、迷麗耶、末陀放逸處,依何義說?醞食成酒名為窣羅;醞餘物所成名迷麗耶酒。即前二酒未熟已壞,不能令醉,不名末陀。若令醉時,名末陀酒。……然以檳榔及稗子等亦能令醉,為簡彼故,須說窣羅、迷麗耶酒。

這是將酒分成三種:一、窣羅酒(醞食所釀);二、迷麗耶酒(醞餘物所釀);三、末陀酒(前二種酒在釀製過程中敗壞,但會醉人者)。但是,也會醉人的「檳榔及稗子(俱陀婆穀)等」不能歸為酒類。

針對《俱舍論》中的這段文字,玄奘的弟子普光(627-664 AD) 在《俱舍論記》進一步闡述說,窣羅是用米、麥等物加麴糵所釀之酒;迷麗耶是用植物的根、莖、葉、花、果汁等,不加麴糵,醞釀而成;末陀是指蒲桃(Syzygium jambos) 酒,或是前二者「未熟」或「熟而已壞」卻能令人醉酒者。至於檳榔及稗子等物,雖然也能「醉人」,但因只會「令少時為醉而不放逸」,因此「許食」,不禁。

佛教這樣的說詞似乎有點問題,因為檳榔子的確具有醉人的成分,唐代的林邑以及宋代之時南洋一帶的闍婆、三佛齊、注輦等國之人,都能利用檳榔汁或檳榔渣釀酒。而宋代李綱(1083-1140 AD)〈檳榔〉一詩說:

當茶銷瘴速,如酒醉人遲。

宋代姚寬(1105-1162) 的《西溪叢語》也說:

閩、廣人食檳榔,每切作片,蘸礪灰以荖葉裹嚼之。……初食微覺似醉,面赤,故東坡詩云:「紅潮登頰醉檳榔」。

可見,嚼食檳榔可以產生類似醉酒的感覺。而且,有些品種還能令人「醉」得相當嚴重。例如,明代葉權(1522-1578 AD)《賢博編》書後所附的〈遊嶺南記〉便說:

檳榔別有能醉人者,外江人不慣此物。誤食之,則昏悶如醉,茶頃始醒。

不過,一般來說,吃檳榔和飲酒所造成的「迷醉」經驗和程度畢竟不同,絕大多數的檳榔,即使多吃,「醉人」的程度也很有限。宋代羅大經(1196-1242 AD) 的《鶴林玉露》便說:

嶺南人以檳榔代茶,且謂可以禦瘴。余始至不能食,久之,亦能稍稍。居歲餘,則不可一日無此君矣。故嘗謂檳榔之功有四:一曰醒能使之醉。蓋每食之,則醺然頰赤,若飲酒然。東坡所謂「紅潮登頰醉檳榔」者是也。二曰醉能使之醒。蓋酒後嚼之,則寬氣下痰,餘酲頓解。三曰飢能使之飽。蓋飢而食之,則充然氣盛,若有飽意。四曰飽能使之飢。蓋食後食之,則飲食消化,不至停積。

根據羅大經的經驗,嚼食檳榔的功效相當神奇。醒能使之醉,醉能使之醒;飢能使之飽,飽能使之飢。可見,此物既能令人有放鬆的微醺感覺,也具有提神醒腦的功效。既能充飢,也能幫助消化。

此外,清代屈大均(1630-1696 AD) 也說:

暹羅所產曰番檳榔,……雜扶留葉、椰片食之,亦醉人。……當食時,鹹者直削成瓣。乾者橫剪為錢。包以扶 ,結為方勝。……內置烏爹泥石灰或古賁粉,……入口則甘漿洋溢,香氣薰蒸。在寒而暖,方醉而醒。既紅潮以暈頰,亦珠汗而微滋。真可以洗炎天之烟瘴,除遠道之渴饑。雖有朱櫻、紫梨,皆無以尚之矣。

倘若這種經驗具有普遍性,那麼,佛教不禁止吃檳榔似乎是正確的選擇。但因具有「微醉」的效果,多吃恐怕有代酒取醉之意圖,因此,佛教並不主張「數食」檳榔。

(二)禮物與色欲

佛教不許或不鼓勵僧人「數食」檳榔,另外一個因素可能是基於五戒中的「不邪淫」。在印度、華南、東南亞及台灣一帶,檳榔常被用來敦睦人際關係,是相當重要的社交禮物。舉凡皇帝、王公大人要賞賜臣下,部屬臣民要向君主表示誠敬之意;主人要款待賓客,賓客要貢獻物品給主人;乃至男女之間的情愛婚嫁,都常常以檳榔為「禮果」。

但是,佛教對於僧人與俗眾之間的「檳榔交際」卻相當謹慎。例如,南朝齊(479-502 AD) 僧伽跋陀羅(Saṁghabhadra,或譯眾賢)所譯的《善見律毘婆沙》(巴利語:Samantapāsādikā)便有一段關於「色戒」、「淫罪」的討論。根據這部巴利文律典的說法,僧人(比丘)是否犯「淫罪」,關鍵不在於是否洩精(精出),因為比丘無法不和異性有所接觸,而且也有生理上的天然欲求和遺精現象,因此,產生性慾乃至洩精,只要沒有交媾的行為,而且是無心或不自覺的,都無罪。若是有意的或自覺的,不論是否有交媾或射精,便犯罪。

其中,有一種稱之為「折林」的情況,是指男女之間以香花、檳榔作為定情、婚誓之物的習俗。因此,比丘與女眾之間相互饋贈檳榔便容易被視為一種挑逗,必須審慎。若比丘在這種相互饋贈的過程之中,是有意利用這種習俗「情挑」女方,自己也有欲念而洩精,便是「犯罪」(即最重的「波羅夷」罪),而即使沒有洩精,也算犯了次一等的「偷蘭遮」罪。

三、高僧吃檳榔?

既然檳榔是佛教的「許食」之物,那麼,必定有不少僧人吃過檳榔。但是,或許因為吃檳榔不是一件奇怪、異常的事,並不值得大書特書,因此,確實吃過檳榔而且有姓名、年代可考的僧人,還真是寥寥可數。我們只能透過一些蛛絲馬跡,針對一些較為有名的僧人,做一些大膽的推測。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紅唇與黑齒:縱觀檳榔文化史》,三民出版

作者:林富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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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編
陳元朋 東華大學歷史系教授兼系主任
陳藝勻 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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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三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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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潘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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