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推都更 2租稅優惠延長5年
加速推都更 2租稅優惠延長5年
「都市更新條例」提供房屋稅可減半徵收最長十二年,以及協議合建的土增稅及契稅可減徵四十%,這兩項租稅優惠將於本月底到期,行政院已核定,相關租稅優惠延長五年至二○二九年一月卅一日為止。(記者徐義平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都市更新條例」提供房屋稅可減半徵收最長十二年,以及協議合建的土增稅及契稅可減徵四十%,這兩項租稅優惠將於本月底到期,行政院已核定,相關租稅優惠延長五年至二○二九年一月卅一日為止。
兩租稅優惠 原訂本月底到期
都更條例一九九八年立法以來,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大幅翻修是在二○一九年,三大修法重點即包括獎勵明確化、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和簡明都更程序。其中,對於租稅優惠的實施年限,明定自都更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即二○一九年一月卅日,起算五年;但都更條例也授權在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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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已核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二○二四年二月一日至二○二九年一月卅一日。
根據都更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重建區段範圍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若於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得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為原所有權人與都更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四十%。
至於第六十七條其他相關的租稅優惠,包括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四十%;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四十%。
此外,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上述六項租稅優惠則無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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