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國人之爭,一錘定音 – 思想坦克|Voicettank”
胡博硯:國人之爭,一錘定音 – 思想坦克|Voicettank Source 日前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換言之,在此之下,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人民即不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該函的出現乃是此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高雄市政府必須依據《國家賠償法》為來台環島旅遊而在高雄市路竹區因路燈漏電而死亡的錢姓大陸民眾負責,並必須賠償463萬元台幣一事所引起。不過其實這個爭議不是今年產生的,因為在今年度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判決,關於大陸人民是否要賠償的問題並沒有出現在判決當中,已經不是攻防的重點。 圖片來源:翻攝自鄭運鵬 Cheng Yun-Peng臉書 當初係因國賠法而衍生問題 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中為何要處理這個問題,乃是被告高雄市政府的代理人抗辯,原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之規定,所以才會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的爭議出現。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並沒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規定,因此類此的爭議在對岸是沒有辦法請求的。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為,「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這點乃是表彰平等互惠,不過該規定乃是過時的規定,一方面在解釋上倘若該國家對於我國國人沒有規範時,則就會變成適用上的問題。 另外一方便以國籍作為適用標準在現在的人權觀中也不合時宜。而如果大陸居民是外國人的話,則要回頭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賠償法,倒也沒有排除他們口中的台灣地區居民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賠償法,只是該法沒有規範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部分,因此類似的狀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也無從索賠。 而似乎引起大家誤解的是法務部於82年8月5日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該函的內容為「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