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誹謗罪」合憲,可能造成MeToo受害者的多重困境?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憲法法庭判決「誹謗罪」合憲,可能造成MeToo受害者的多重困境?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Source

文:陳為祥(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常務理事)

台灣公共策益、台灣智庫、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台灣青年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勵志協會、亞洲政經與和平交流協會及US Taiwan Watch美國台灣觀測站等單位共同舉辦Y's Day「週三青年日」,於6月28日晚間以「不騷擾很難嗎?法體系如何接住性平受害者」舉辦司法改革系列第一場活動。

今年五月以來,台灣社會自政壇、社運、文藝界至娛樂圈等各界接連傳出性騷擾案例,許多受害當事人、見證者陸續出面揭露自身經歷,涵蓋各領域、各界知名人士且型態繁複的性騷擾與性侵案件震驚社會,也引發國際關注。

同時間,五月最熱門的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一句強而有力的台詞也成為本次MeToo運動當中響亮的口號:「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時間來到六月,當媒體關注逐漸消散,討論度聲浪漸漸退去,社會制度面是否能真正迎來系統性改變?

台灣公共策益召集人,同時也是台灣智庫副執行長董思齊提到,本次活動的籌辦目的,即希望集結法律、政治的實務工作者與專家針對司法改革的推動進行討論,讓青年認識公共議題,同時透過理性的思辨凝聚共識。

本篇主要紀錄擔任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常務理事、野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的來賓陳為祥律師對於司法體系改革的檢討,以及誹謗罪合憲是否會對MeToo運動造成傷害的探究。

shutterstock_1544281577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司法改革的起點——檢察體系:為什麼我們對於包青天般的檢察官習以為常?

陳為祥律師自司法改革的進程談起,並以歷史脈絡的演進說明為什麼台灣發展出了檢察官權力如此龐大的司法體系。一起案件可以分為三階段:警方辦案、檢方偵查、法官判決,然而檢察官所負責的偵查過程,就是司法改革第一階段重點檢視的司法體系問題源頭。

回溯司法體系的形成過程,自日據時代、國民政府來台後所設立的司法系統奠基於威權政府的統治,其功能並非為人民設立公正的判決模式,而是掌權當局的執法工具。

也因此,訴訟的品質與效率顯非考量重點,尤其依據「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過程具備隱密性,一般大眾並不知道在偵查庭當中,檢察官的地位與權力相當龐大。陳為祥律師以包青天為比喻,說明這樣的權力位階放眼世界皆相當罕見,指出為何這樣的設計會帶來不良的司法結果。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偵查犯罪的人。一般而言,民眾所認識的檢察官有兩種型態:偵查庭當中的檢察官,以及蒞庭檢察官,也就是公訴檢察官。

前者在偵查庭當中若以座位安排來檢視其權力位階,可以明顯看見檢察官坐於高位,下方則是被告、證人、告訴人等。與此同時,檢察官具有許多權力能夠過度影響偵查的可靠度。舉例而言,檢察官能夠傳喚證人,若傳喚不到甚至能為拘提,等於同時擁有控訴方的身分以及強制處分權。

交互詰問的必要之處在於,人的記憶和陳述可信度相當低,經過不斷的交互詰問才有可能逼近真實。在檢察官主導的偵查程序中,被告與證人不須要對質進行交互詰問,檢察官可能依據自身立場而偏頗地進行提問,但這樣沒有經過交互詰問的筆錄與口供卻會成為法庭上的證據。

陳為祥律師補充道,這也是為何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作為司法改革的倡議平台,初期將聚焦審視檢察系統的原因。唯有讓讓檢察官更加符合現代法治社會底下檢察官應該有的角色,整體司法改革才能從根本開始進行修正。

台灣MeToo遊行登場(1)

Photo Credit: 中央社

為何誹謗罪合憲的判決可能傷害MeToo運動?訴訟當中受害者的多重困境

台灣MeToo運動延燒的同時,憲法法庭於6月9日宣判《刑法》「誹謗罪」合憲,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布「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但是判決宣布以後,未來是否會影響對性騷擾被害人公開舉發產生影響?這是各界相當關注的議題。

判決一出,陳為祥律師對此感到相當憂心,認這是對MeToo運動的一大打擊。不當的性騷擾、性侵害,許多時候發生在有權勢關係的情境下,被害人若要發聲將面臨層層疊疊的多重困境。

首先,台灣無論何種追溯請求權,時間都相當短。如民事請求權僅有兩年,而性騷擾防治法的告訴期間有6個月,但從近期的案例以及相當多的研究都能看見,多數被害人需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才有辦法將自己的受害經驗說出口。

陳為祥律師以美國為例,提到川普30年前犯下性侵罪行,為什麼最近還被判罰500萬美金?原因是針對性侵害犯罪特別立法,除了延長時效之外,還針對「加害人被揭發後,指控被害者說謊」的狀況提出解釋,讓案件的時效得以重新計算。由此可見,時效是MeToo運動的第一個難關。

第二個困難點,在於舉證困難,被害人可以怎麼證明?性侵害發生的場域多半隱密,不過實際上法律所接受的證據不限於直接的鐵證,間接的證據也可能被採納,包括被害者的與他人的通訊紀錄或口頭陳述、事件之後受害者有無對外求助或者表現異常等都可以當成證據。然而當案件除了被害人的指控以外沒有其他證據時,該如何證明陳述的可信度就成為難題。

第三,社會成本與文化上的系統性問題。受害者一旦出面指控,很可能面臨組織霸凌、排擠,而法律上加害者也可能反擊。陳為祥律師以黑人與大牙的案件為例說明誹謗罪合憲帶來的傷害。藝人大牙周宜霈於今年7月初發文指控11年前遭「黑人」陳建州性騷擾,而陳建州對大牙提民事訴訟求償1000萬元,後撤回民事控告,改提告大牙刑事加重誹謗毀。

陳為祥律師解釋,謗罪的邏輯是被指控者須自證清白,如同前文所述,此時將會回到「受害者該如何證明受害經歷為真」的困境。誹謗罪的另一個特色,是容許針對公共利益的事項發表合理的評論。然而問題在於該如何認定哪些屬於私德、哪些屬於知名公眾人物且指控性侵將能夠被認為公共利益?恐怕不同法官會有不同的見解。

「你今天出來指控,他可能就告你毀謗,這已經在現實上發生了。」陳為祥律師最後重申,當然也有人會提出被指控者的權益保障,但是實務上我們應認知到一個事實:性的騷擾與侵害經常涉及權勢位階,當權力弱勢者站出來指控有權勢者時,原則上面被控者擁有較多的資源管道去澄清言論。因此受害者的發聲管道應有更多保障,眼下大法官宣告毀謗合憲,將會對指控者的發聲空間造成傷害。

MeToo運動發酵至今,雖已促成以「完善申訴流程」和「加重罰則」為主軸,對性平三法進行修法並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和《性騷擾防治法》),進一步完善性騷擾與性侵害的處理程序。

但修法並非MeToo運動的結束,實務層面上如何協助降低受害者發聲的社會成本和被控告的風險、制度化地建立更加緊密的支持網絡保障其發聲空間,甚至從文化上改變縱容加害者的社會風氣,仍有待社會各界持續討論與推動。

本文經思想坦克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原標題:Me too訴訟當中受害者的多重困境

延伸閱讀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

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



Sent with Email Tabs, a Firefox Test Pilot experiment



Comments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COP28熱議「自願性碳市場」何去何從,學者建議台灣企業先觀察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我差點不小心寫出一本書:用軟體實作「卡片盒筆記」,以及推薦使用的三個工具 - The News Lens…”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三讀通過:炒房最重罰5000萬、違規轉售罰300萬、私法人買房「許可制」 - The…”